位置:首页>协会概况>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是由北京地区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要求,竭诚为政府、会员和社会提供优良的服务。坚共商、共建、共享的办会理念,推动全市工程咨询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权益,及时反映工程咨询行业和会员相关诉求,规范工程咨询行业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9号院华腾世纪总部公园6号楼9901室。

  本会的网址:http://www.bjeca.org.cn/,微信公众号:bzxh199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开展工程咨询业协调服务、编辑专刊、承办委托、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专业研究和咨询服务。具体为:

  (一)协调服务

  1.发挥政府和工程咨询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工程咨询全产业链建设,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逐步完善本地区全行业自律管理;

  2.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3.根据会员的需求,协调会员之间执业行为,维护职业道德准则;

  4.其他本地方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编辑专刊

  本会会刊名为《北京工程咨询》。

  1.宣传和推广会员和行业发展动态、优秀成果、创新业态等;

  2.组织开展会刊编委会、通讯员及其他宣传交流活动;

  3.编辑出版会员专刊、主题专刊、纪念专刊和画册等;

  4.编辑出版行业发展、本会工作年度大事记和年鉴等。

  (三)承办委托

  1.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课题研究、行业标准和规范等的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2.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的预审工作;

  3.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甲级资信等级评价的预审工作;

  4.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四)信息交流

  1.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先进经验,开展本地区行业内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的交流和宣传;

  2.参与京津沪渝四直辖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工作交流活动;

  3.参与全国同行业协会之间技术交流学习、行业发展研究等活动;

  4.参与国内外工程咨询机构的学习交流、研讨与合作以及对外交往等活动。

  (五)专业培训

  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具体包括:

  1.专题培训;

  2.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培训;

  3.咨询工程师(投资)岗前培训;

  4.咨询工程师(投资)考前培训;

  5.其他相关培训。

  (六)专业研究

  1.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加强会员和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和廉洁建设,建立地区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工程咨询行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编制行业发展报告,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有关机构提出促进本行业发展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咨询服务

  1.发挥行业智库作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满足政府对行业的要求;

  2.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决策和建设中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3.办好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咨询服务;

  4.按照行业发展要求建立相关数据库,为会员提供优秀咨询成果、业内专家、信用信息等相关资料的查询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且从事工程咨询各阶段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在工程技术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会员提交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共享行业信息资源;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会保密规定;

  (五)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诚实守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八)积极配合本会完成本市工程咨询行业信息采集工作;完成会员单位经营状况、从业人员情况、获奖情况等相关数据信息的填报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特殊情况,逾期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工程咨询领域有影响,在本专业有代表性,执业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能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专家、中青年技术骨干;

  (四)热心行业和本会工作,并为行业或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由理事会推选,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34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7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换届财务审计制度》、《换届(法人离任)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1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